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3年普通跨校专升本选拔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3-04-19 17:52    浏览量:[]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选拔优秀专科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通知》(川教〔2013〕36号)和四川警察学院《2013年选拔优秀专科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施细则》(川警院发〔2013〕26 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院选拔优秀专科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工作,确保跨校专升本选拔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原则
1、严格按照川教〔2013〕36号文件(教育厅网站)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坚持择优选拔;
2、坚持专业相同或相近原则。专科学生升入本科专业应与原专业相同或相近;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报名条件
1、学院2013年应届三年制专科毕业生(以获得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专科毕业证为准)。
2在专科学习期间政治思想表现优秀(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除外);
3在专科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截止报名时已修课程全部合格(含重休考试及格);
三、报考程序
1凡符合选拔条件的2013年专科应届毕业生,均可自愿报名。实习离校前未报考的学生,可于5月8日前到所在系补报。
2各系按拟升本科专业汇总,并依据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学生交纳考试费80元(由系部统一收齐交教务处代收后转交四川警察学院)。
3各系在5月9日前将报考学生名单及报名考试费交教务处。各系在上报教务处时,须按照教务处统一下发的格式进行上报。上报内容包括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纸质文档须加盖系公章及系主任签字。
四、跨校专升本计划

选送学校
选送学校专业
该专业毕业生人数
接收学校录取专业
接收学校录取计划
毕业生总数
录取计划总额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心理咨询
46
应用心理学
2
897
45
司法警务
123
治安学或法学
6
法律事务
229
法学
12
刑事执行
102
治安学或法学
5
行政执行
46
治安学或法学
2
刑事侦查技术
239
侦查
12
安全防范技术
44
治安学
2
司法信息技术
32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2
信息安全技术
36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2

五、考试及有关事宜
 1、所有通过报考资格审查合格的参考学生,必须参加四川警察学院统一组织的“专升本”考试。
2、考试科目:
基础课:大学英语;大学计算机;大学语文(人文学科类)或高等数学(理工科类);
专业基础课:刑事法学(含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3、考试时间:
2013年5月25日(星期六),上午:大学英语,下午:大学计算机;
2013年5月26日(星期日),上午:大学语文(高等数学),下午:刑事法学。
4、考试大纲:基础课考试科目的考试大纲已由四川省教育厅发布,考生可通过省教厅网站(高教处网页)下载;专业基础课考试大纲将在四川警察学院校园网站上统一发布,供考生下载。
 5、考试地点: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六、选拔与录取
选拔与录取,由四川警察学院进行。
1、选拔
(1)阅卷完成后,根据四川警察学院提供的成绩单,在校园网上公示考生成绩及排名。若有异议,可持本人申请经教务处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四川警察学院教务处查询。
(2)录取分数线划定:按“专升本”计划的1:1.5划定录取总分数线。
2、录取
(1)严格遵循择优选拔原则。对上线的学生按照报考本科专业的招生名额,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在相同分数下,按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少数民族学生、有特殊专长学生、CET-3考试合格等优先的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在校园网上公示。
(2)拟录取名单于6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
(3)审批后的录取名单在校园网上公示,考生领取录取通知书。
3、报到
在新学期入学报到时,必须提供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专科毕业证书,否则取消“专升本”升学资格。
七、免试条件
根据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文件精神,对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专科毕业生(以获得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专科毕业证为准)的可以免试升入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
八、教学管理
1、“专升本”学生入学后编入本科相应专业的三年级,其在专科阶段所修相同或相近课程参照《四川警察学院关于学籍异动学生的成绩(学分)认定办法》(川警院教[2006]06号)进行认定,进入教学管理系统,其认定的学分数原则上应达到已获取学分数的40%至50%。
2、“专升本”学生录取后仍按学校毕业审核程序对毕业资格进行审核、颁发专科毕业证书并进行毕业电子注册。
3、为维护“专升本”工作的严肃性,凡获得“专升本”资格的应届专科毕业生在9月15日以后原则上不得放弃“专升本”资格,其它相关的学籍管理、电子注册及毕业证书的发放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监督管理
本次专升本选拔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各系及有关部门应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做好选拔工作,严明工作纪律,接受群众监督,切实保证选拔工作圆满完成。
监督电话:2504526(纪检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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