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对部分市州司法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2011-11-17 08:32    浏览量:[]

突出监督重点  大力加强各地执法行为的规范运行 
——省厅对部分市州司法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年初制定下发的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工作要点安排部署,根椐《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开展2011年度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川司法办发[2011]224号)要求,11月上旬,省厅执法监督检查组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案卷、基层走访等方式,对雅安、乐山、眉山和成都等地司法行政系统进行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抽查的各地司法行政系统高度重视司法行政执法工作,雅安、乐山、眉山等地司法局主要领导直接督导行政执法工作,亲自参与省厅检查组的执法监督检查并作情况汇报。成都市司法局还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把开展依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与省厅“服务群众八件实事”重要内容紧密结合,有力地推进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行为的规范运行。各地还下发了执法检查通知,制定了执法检查计划,组织了执法人员专项培训,完善了执法规范标准,完成了执法案卷评查等各项检查。
    二、重点突出,成效明显
2011年度重点是对新修定的《律师法》和新颁布的《人民调解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从检查的情况看,各地重点突出,贯彻落实认真。
    一是深入进行学习宣传。乐山市司法局主动向党委、政府主管领导汇报学习宣传贯彻《律师法》和《人民调解法》的情况,争取到了领导的大力支持。眉山市把宣传《人民调解法》与普法宣传相结合,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文艺表演等多种渠道在群众中广泛宣传,为贯彻实施营造了良好法制氛围。
    二是制定完善执法制度。各地大力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完善检查机制。成都市司法局制定了《成都地区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整顿规范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成都市律师事务所综合等级评定办法》,从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登记备案,整顿规范从业人员和执业范围,严格机构内部管理方面作出明确规定。雅安市司法局制定了《关于开展人民调解“五进”活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拓展工作领域,规范了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建立了常态运行机制,为开展执法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认真开展执法活动。各地把执法检查作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重要工作内容。紧密结合《律师法》、《人民调解法》的贯彻实施,通过案卷评查等各种方式,积极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的书面评查意见,并督促其尽快改正,促进了司法行政部门严格执法。乐山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律师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违纪行为投诉查处程序。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准入上严把律师、律师事务所“入口关”,将治安管理处罚记录、信用记录、社区评价等指标纳入申请执业人员的品行审查。雅安市司法局积极争取上级领导支持,由市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召开了法、检、公、司以及律师代表贯彻《律师法》座谈会,大大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眉山市成立了全省首例律师职合工会,并统一为律师办理了执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加强了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成都市司法局进一步完善了“一体两翼、四级组织、五级网络”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完善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找准问题,强化对策
    检查中针对《律师法》和《人民调解法》的实施,各地还有一些问题有待完善和加强。一是律师执业规范和执业环境有待进一步加强。个别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松散、个别律师诚信理念缺失的现象仍然存在。律师的“会见难”、“ 阅卷难”、“ 调查难”问题还需进一步解决;同时,一些地方一昧追求调解优先,不能有效把握调判结合,造成了新的“立案难”问题。二是法律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特别是律师与法律工作者在法律市场的功能定位上比较模糊,造成两者相互排斥和恶性竞争的现象不断发生。三是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设立主体有待进一步明确。由于设立主体不明、定性不准,个别地方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背离了《人民调解法》中调解主体为民间性、群从性的属性,个别行业调解组织的中立性、公正性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苗头。
    为此,各地要不断加强向当地党委、政府的请示和汇报,最大限度地争取党委、政府对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要进一步强化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协调机制建设,为律师创造更好的执业环境;要不断加强法律市场的管理,规范好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加大对法律市场管理中违规、违法的处罚力度;要不断提升人民解调的权力,制定和完善《人民调解法》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专业化人民调解组织和专业型人民调解员队伍,增强人民调解的中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要积极反映、建议,努力争取不同部门法之间的对接和协调适用,特别是《律师法》当中有关律师权利义务的部分,直接受制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规范的明确与否或适用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