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劳务服务公司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劳务服务公司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jycg2020051
3.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4.交货地点:指定地点
5.项目预算:管理费200元/人/月
6.服务期限:一采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对投标人的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项目特定条件
1.供应商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盖鲜章)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三)资格审查
1.磋商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提供营业执照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必须有通过年检的章);
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函;
3.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函;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函;
6.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承诺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三、服务要求
(一)劳务派遣内容:
被派遣劳务人员数量、工作地点、派遣岗位、岗位性质、派遣期限
1.人员数量7人,具体岗位由学院根据实际需求安排。
2.学院根据工作安排需要,向劳务公司提交“劳务派遣通知”、“用工岗位汇总表”(需注明:工作岗位、用工人数、岗位性质、工作地点、执业能力要求、派遣期限、工资待遇),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及时向采购人输送劳务派遣人员(采购人也可自行招聘),经采购人确认后,供应商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出具劳务派遣人员派遣单。
3.供应商向采购人派遣的劳务派遣人员除满足职业能力要求外,还应在派遣前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输送给采购人。
(二)劳务派遣人员的调整:
1.采购人根据工作安排需要,可以就供应商派遣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增加、退回、变更工作岗位等调整。
2.增加、变更被派遣劳务人员时,采购人与供应商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劳动力市埸价格的变动情况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进行重新核定。
(1)增加劳务派遣人员
采购人需要增加劳务派遣人员,应提前20日向供应商提交“用工通知单”、“用工岗位汇总表 ”
(2)退回劳务派遣人员
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退回供应商派遣的劳务派遣人员。
1.采购人提出退回劳务派遣人员的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①被派遣劳动者被证明在试用期间不符合用工条件的;②被派遣劳动者被证明严重违反采购人的规章制度的;③被派遣劳动者被证明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采购人造成重大损害的;④被派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⑤被派遣劳动者被证明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在供应商违背真实意愿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⑥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采购人提出,拒不改正的;⑦采购人能证明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采购人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⑧采购人能证明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⑨采购人与供应商所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期满,采购人不再需要派遣劳动者的。
2.针对上述情形①,在试用期内,采购人需要退回不合格的劳务派遣人员,应提前5天通知供应商。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试用期结束后,针对上述情形②-⑥,采购人可立即退回劳务派遣人员,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针对上述情形⑦-⑨,采购人需要退回劳务派遣人员,应提前4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并向供应商提交“劳务派遣人员退回通知”“退回劳务派遣人员名单”。供应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与退回的派遣劳务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针对情形⑧,供应商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被派遣劳动者达不到采购人的考核要求时视为不能胜任工作。采购人未能提前通知,给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的,采购人依法承担责任。
被派遣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辞职时,供应商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经济责任。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采购人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退回劳务派遣人员。
(3)变更工作岗位
①采购人需要变更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应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一致,并提前7天向供应商提交“劳务派遣人员岗位变更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岗位调整统计表” 岗位变更后供应商需及时更改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②采购人要求增加、退回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变更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岗位,均属于用工情况发生变化。采购人按协议约定应提前将相关信息通知供应商;否则,采购人承担由于采购人通知不及时而导致供应商不能及时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时产生的相应责任。
(三)工资及福利
1.7人工资(工资、社会保险、工会经费、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费)预算合计36万元/年。
2.若采购人确定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标准不足以让供应商招聘符合采购人相应岗位的劳务派遣人员,则采购人与供应商可根据劳务市场劳动力的供需状况及劳动力价格的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解决。
3.采购人应按照同工同酬原则,被派遣劳务人员与本单位同类岗位、同性质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相同,应领取相等的劳动报酬。采购人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采购人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劳务派遣人员的公休假、年休假、婚丧假、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的发放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采购人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5.采购人在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过程中,应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工作效果的考核,以确定该劳务派遣人员在当期的实际应发工资;劳务派遣人员实际应发工资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
6.采购人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表加盖公章后交供应商,以备供应商向被派遣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工资所用。
7.劳务派遣人员在采购人工作期间,采购人按自身规定给予劳务派遣人员的交通费、通讯费、出差补贴等津贴由劳务派遣人员直接向采购人报销。
8.供应商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金。社会保险金的缴纳标准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单位应缴纳部分应由采购人承担。
(四)职业病及工伤事故的处理
供应商派遣劳务派遣人员在采购人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发生工伤事故,供应商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及时处理。依据法律、政策规定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五)供应商的服务内容
1.依据采购人的用人要求,招聘、派遣合格劳务派遣人员到采购人指定岗位工作。
2.组织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派遣前的健康体检,采购人不承担体检费用由。
3.供应商在派遣劳务人员的同时,应复制一份该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交付于采购人。
4.负责采购人退回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5.协助采购人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及时调整不合格劳务派遣人员。
6.负责处理劳务纠纷。
7.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告知劳务派遣人员遵守采购人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并接受采购人日常管理。
8.积极配合采购人处理职业病、工伤事故及善后工作。
9.按时缴纳满足投保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金。
10.按时发放劳务派遣人员工资。
11.建立、完善劳务派遣人员的个人档案资料。
四、商务要求
1.履约验收: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组织验收;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四川省地方标准规定的验收标准。
2.报价要求:本项目供应商报价只报劳务派遣服务人员供应商应收取的单人管理费。
3.付款方式:
(1)本项目供应商只收取劳务服务管理费,固定人头经费(含工资、社会保险金、工会经费、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费)应按照采购人要求据实发放。(2)按月支付。采购人每月10日前支付上一个月劳务服务管理费(劳务服务管理费=当月劳务人员人数*单人管理费)和固定人头经费(含工资、社会保险金、工会经费、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费)(3)每次付款期限前5个工作日内,供应商须向采购人出具正规票据,并向采购人提供劳务人员社会保险购买凭据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工资发放凭据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否则,采购人有权延付或拒付。
4.履约期限:一采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每年年底考核,考核合格后签订下一年合同。
5.纠纷的解决办法:在签订合同地点的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五、竞争性谈判
1.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与通过资格审查且被确定为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2.谈判结束后,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3.谈判为两轮报价:第一轮报价,递交投标文件时的报价;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谈判结束后现场报价。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按顺序排列,第一名为成交供应商。
报价一览表
采购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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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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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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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 |
派遣劳务人员单人管理费: 元/人/月 |
注: 谈判供应商的报价是谈判供应商响应采购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谈判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磋商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谈判日期:
最终报价表
采购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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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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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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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 |
派遣劳务人员单人管理费: 元/人/月 |
注:此表格需供应商单独携带2-3份到磋商现场,进行最终报价,可授权代表现场签字或盖章,在磋商现场填报递交,供应商根据项目清单自行添加表格。
磋商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磋商日期:
六、报名、投标及开标
1.报名时间:2020年12月 23日至2020年 12月 25日;因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原因,本次采购采用短信方式报名(编辑短信发送至骆老师,电话:19981657937),短信内容:①公司全称及法人代表,②报名项目,3报名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报名人为受委托人的,开标当日需提供相关证明)。逾期不再受理
2.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20年12 月 28日上午9:30时,开标时间2020年12 月 28日上午9:30时。各投标单位须将投标文件按要求密封递交到开标地点,迟于开标时间递交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不接受邮寄)。
3.提交标书和评标地点设在德阳市凯江路二段32号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南校区行政楼4楼会议室。如有变化,将提前2日通知。
4.各供应商自行按照相关要求准备资料,装订成册。
5.采购人: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地 址:德阳市旌阳区凯江路二段32号。
联系人:骆老师
电 话:0838—2510525、19981657937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标办
2020年12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