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选拔优秀专科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通知》(川教[2012]61号)精神,学院经与四川警察学院协商,决定2012年开展跨校“专升本”工作。学院2012届专科毕业学生通过选拔可以升入四川警察学院相同或相近的本科专业三年级学习。为了确保跨校专升本选拔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名条件
1、学院2009级应届三年制专科毕业生;
2、在专科学习期间政治思想表现优秀,未受纪律处分(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除外);
3、在专科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截止报名时已修课程全部合格(含正常补考及格);
4、具备良好的身心素质,能够继续完成学业;
5、按规定缴清学费。
二、报名及审核程序
1、学生报名
(1) 符合上述报名条件、自愿参加选拔的学生到所在系领取《四川警察学院学生“专升本”申请表》。
(2) 学生如实完整填写申请表,未按要求填写或弄虚作假者,取消报名资格。
(3)参加专升本的学生只能报考四川警察学院确定的、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
(4) 学生于4月25日持申请表到本人所在系报名。
2、系部初审
(1) 各系在接收学生申请表后,按拟升本科专业汇总,并依据前述报名条件进行初审。原则上按必修课和选修课平均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补考及格成绩按60分计算。参加专升本考试的学生应控制在各专业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5%以内。
荣获三等功、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的学生,在符合报名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推荐,不受成绩排名限制。
(2) 初审合格后,学生交纳考试费80元(由系部统一收齐交教务处代收后转交四川警察学院)。
(3)各系在5月2日前将报考学生名单及报名考试费交教务处。各系在上报教务处时,须按照教务处统一下发的格式进行上报。上报内容包括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纸质文档须加盖系公章及系主任签字,上报时应附学生的原始申请表及相关的附件。
3、教务处复审、公示
教务处根据各系上报名单进行复审,如发现各系上报名单中有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直接取消该生报名资格。复审合格后,在全院公示。
三、跨校专升本计划
选送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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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送学校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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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专业毕业生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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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参加
考试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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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学校录取计划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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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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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司法警官
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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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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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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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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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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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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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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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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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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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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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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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
(行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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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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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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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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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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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
(公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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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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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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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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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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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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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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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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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7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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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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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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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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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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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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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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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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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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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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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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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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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信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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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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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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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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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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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8
|
3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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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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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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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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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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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试及有关事宜
1、通过报考资格审查的参考学生,应参加四川警察学院统一组织的“专升本”考试。
2、考试科目:
基础课:大学英语、大学计算机、大学语文(人文学科类)或高等数学(理工科类);
专业基础课:刑事法学(含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3、考试时间:
2012年5月26日(星期六),上午:大学英语,下午:大学计算机;
2012年5月27日(星期日),上午:大学语文(高等数学),下午:刑事法学。
4、考试大纲:基础课考试科目的考试大纲已由四川省教育厅发布(考生可通过省教厅网站下载),专业基础课考试大纲将在四川警察学院校园网站上统一发布,供考生下载。
5、考试地点: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五、选拔与录取
选拔与录取,由四川警察学院进行。
1、选拔。阅卷完成后,发给本人成绩单,并在四川警察学院校园网上公示考生成绩及排名。
2、录取
(1)录取分数线划定:按“专升本”计划数额的1:1.5划定录取总分数线。
(2)严格遵循择优选拔原则。对上线的学生按照报考本科专业的招生名额,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在相同分数下,按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少数民族学生、有特殊专长学生、CET-3考试合格等优先的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在四川警察学院校园网上公示。
(3)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文件精神,对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专科毕业生(以获得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专科毕业证为准)的可以免试升入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
(4)拟录取名单于6月14日前将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
(5)审批后的录取名单在四川警察学院校园网上公示,考生领取录取通知书。
3、报到
在四川警察学院入学报到时,应提供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专科毕业证书,否则取消“专升本”升学资格。为维护“专升本”工作的严肃性,凡获得“专升本”资格的应届专科毕业生在9月15日以后原则上不得放弃“专升本”资格。
六、监督管理
本次专升本选拔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各系及有关部门应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做好选拔工作,严明工作纪律,接受群众监督,切实保证选拔工作圆满完成。
监督电话:2504526(纪检监察处)
教务处
2012年4月16日